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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蓝天: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30  

                           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21-037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部
   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是: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服务,生态环境治     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服务,生态环境治理、
理、土壤修复、水处理;园林、城市绿化工程施     土壤修复、水处理;园林、城市绿化工程施工;
工;园林及生态湿地的运营养护;风景园林规划     园林及生态湿地的运营养护;风景园林规划设计、
设计、城乡规划设计;湖底淤泥处理;环保项目     城乡规划设计;湖底淤泥处理;环保项目管理与
管理与咨询;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咨询;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及管理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     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
发电项目技术咨询;电力工程总承包及国际工程     目技术咨询;电力工程总承包及国际工程总承包
总承包(一般经营项目)。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批发
批发零售;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新能     零售;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新能源设
源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许可经营项       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许可经营项目);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               经营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通知中需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1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
票结束时间。                                     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
                                                 票结束时间。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职工代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股东代
表出任的董事除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       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       董事、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        份 3%以上的股东(提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份比
(提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份比例为 1%以上)提      例为 1%以上)提名推荐,并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名推荐,并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况。                                                  公司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
     公司在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前款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九条 董事选聘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九十九条 董事选聘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独立的原则。                                 正、独立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详细披露董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详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有足够       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有足够
的了解。                                         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应作出书面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中,应逐个进行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承诺披露资料的真       审议表决。
实、完整,且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审议中,应逐个进行
审议表决。
    第一百条 董事中至少应有一名董事由职工 删除
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除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外),每届任期三年,   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       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其职务。董事换届时,每次更换董事(含独立董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可由总经理或其他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可由经理或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题范围: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                                     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               (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董事会行使权利的有关事项;                 八条规定的董事会行使权利的有关事项;
    (三)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组           (三)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
织办理的其他事项。                                   理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
论并作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           论并作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
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一)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事项;                   八条规定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事项;
    (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五)、         (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五)、
(六)、(七)、(八)、(十二)、(十四)款规定的   (六)、(七)、(八)、(十二)、(十四)款规定的
事项;                                               事项;
    (三)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关联交易。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全体
有表决权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如           有表决权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如
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           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或           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或
以上董事同意。                                       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四十条中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               第一百四十条中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
定,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         定,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
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上进行披露。                                         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下述任职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下述任职
资格:(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本章         资格:(六)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本章
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
会秘书;                                             会秘书;



                                                                                               3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合计不
代表出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
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      规定以及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
工代表担任,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至      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少一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直接进入监事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      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有
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至少应有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
名具有三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议,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监事可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要求召开临时会
议时,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        删除
开前 10 日内、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
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公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告的方式进行。




                                                                                     4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八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八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接到传真回执或电         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出当日为送
话确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接
式送出的,以接到电子邮件回复或电话确证当日         到电子邮件回复或电话确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和《证券时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         报刊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体。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
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一条第(三)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因为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因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一)、(三)、(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   (一)、(三)、(四)、(五)项情形而解散的,应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由股东大会以普
决议的方式所确定的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         通决议的方式所确定的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
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项情形而解             公司因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项情形而解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         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
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注:本次修订因涉及条款删除,全部条款序号将依序修订。

        二、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