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8-28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33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8 月 27 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3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中原银行的重大诉讼且在相应《对外担保公告》
中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起诉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你公司作
为保证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额 7 亿元。2019 年 12 月
17 日,你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但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诉讼
具体内容。此外,2019 年 12 月 27 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准许中原银行撤诉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豫 01 民初 2358 号),
而你公司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称‘目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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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况’。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及时披露中英利益的重大诉讼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的违约情况
2021 年 2 月 27 日,你公司在《重大诉讼公告》中披露:中英益
利资产管理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
将你公司及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
司)诉至法院事项,要求武汉公司偿付本金 13 亿元及利息、罚息等。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 1 月 28 日已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但未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诉讼具体内容。
此外,根据武汉公司与中英益利达成的协议,武汉公司应按协议
分期偿还本金,但武汉公司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及之后未按约定偿
还相应款项,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应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后续进展
2020 年 11 月 25 日,你公司在《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中称,拟以 6,283,087,032.83 元的价格受让
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公司 3, 003, 317,490 股股份,并规定受让方应
当在 2021 年 5 月 10 日前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项下全部目标股份
转让价款。你公司在到期未完全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下未及时公告披
露该进展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民生证券股权被冻结事项
2021 年 7 月 20 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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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送达《协助执行通
知书》,要求民生证券协助执行对你公司持有的民生证券部分股份予
以冻结的事项。你公司知悉后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的规定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
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措施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五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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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
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
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
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
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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