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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基智农: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年3月)2021-03-26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长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员;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

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

发出合理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亦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

召开。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

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