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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锦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07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

召开。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

第十一次会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12日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

事项及登记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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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星
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星期五)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起止时间与公
司的公告相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许晓军先生主持。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管状肺炎病毒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股份434,445,4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公司股份77,507,219股,占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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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4.85%。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27人,代表股份511,952,6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01%。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
相关资料,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经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核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记名投票方式对《公
告》所列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验

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投票活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公

告》中所列议案6“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报告”的议案,因

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公告》中所列议案10“关于与兵器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贵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华锦化

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议案以出席会议其他股东具有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告》中所列其他议案均由出席会议

股东具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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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七、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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