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天津海吉星增资的独立意见2016-12-28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天津海吉星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天津海吉星
增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同意由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指定的政
府投资主体天津静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泓公
司”)向天津海吉星现金出资 2 亿元。增资完成后,天津海
吉星注册资本由 107,067.13 万元变更为 124,263.49 万元,公司
持有天津海吉星公司股权比例由 100%下降为 86.16%,静泓
公司持有天津海吉星股权比例为 13.84%。
我们认为,天津海吉星本次增资事项引入当地政府投资
主体作为投资者,有利于增强天津海吉星核心竞争力,为公
司的战略布局及天津海吉星的做大做强提供有力支持。公司
审议决策本事项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天津海吉星增资的议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页仅用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全资子
公司天津海吉星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签署: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