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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2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溧阳海吉星提供
100 万元借款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董事会已同意公司转让参股公司溧阳市海吉星农
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海吉星”)30%股权,在
股权转让完成前,为维持溧阳海吉星日常运营,董事会同意
公司向溧阳海吉星提供 100 万元借款额度,同时要求,该笔
借款额度下的借款实际支付将按溧阳海吉星各股东方依据
出资比例提供借款的额度支付。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到
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期间,如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则该借款
需在溧阳海吉星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之前归还。
另,鉴于溧阳海吉星其他股东均承诺该借款无需偿还,公司
同意针对该借款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溧阳海吉星提供的借款额度支付
是以溧阳海吉星各股东方依据出资比例提供借款的额度支
付,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
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溧阳海吉星提
供 100 万元借款额度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七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