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7-01-25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蚌埠
海吉星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公司参股公司蚌埠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蚌埠海吉星”)项目推进,董事会同意公司与
蚌埠海吉星各股东方共同按持股比例为蚌埠海吉星向深圳
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 2,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其中,公司为蚌埠海吉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额为 9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本决策生效日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止。
本担保额度不可滚动循环使用。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蚌埠海吉星各股东共
同按持股比例为蚌埠海吉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
蚌埠海吉星项目推进且风险基本可控。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
蚌埠海吉星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幼美 刘震国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二○一七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