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2017-04-2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现就公
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结
论如下: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
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
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