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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

司国际食品公司为其参股公司绿膳谷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按

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关于按持股比

例为参股公司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国际食品公司为其参股公司绿膳谷公司

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深圳市绿膳谷农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筹备开业运营

(以下简称“绿膳谷公司”),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海吉星国

际食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食品公司”)与绿膳谷公

司除深圳市自然询商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自然询合伙

企业”)以外的其他股东共同向绿膳谷公司提供借款 4000 万元,其

中,国际食品公司以其认缴出资额(即 500 万元)占绿膳谷公司减资

后认缴出资总额(不含自然询合伙企业,即 8500 万元)的比例

5.88235%为绿膳谷公司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为 235.29 万元,借款期

限三年,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 9%计算,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到期一

次性偿还本金。本次未向绿膳谷公司提供借款的股东自然询合伙企
业,已向国际食品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函, 承诺以其持有绿膳谷公司的

5%股权为国际食品公司向绿膳谷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我们认为:以上借款事项,国际食品公司与其他 6 名股东共同提

供借款,且未参与本次借款的股东向国际食品提供了借款担保承诺

函,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控股子

公司国际食品公司为其参股公司绿膳谷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二、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设

公司”)运营,同意与天津建设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共同向天

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共计 11729.79 万元,其中,公司向天津建设公

司提供借款 4922.23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资金占用费,并收取资金管理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按季度收取

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管理费。

    我们认为:为支持天津翰吉斯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商业配套项目推

进,公司与天津建设公司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向天津建设公司提

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

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天津海吉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

投资公司”)运营,同意与天津投资公司其他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共同

向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共计 37009.04 万元,其中,公司向天津投

资公司提供借款 15581.03 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按银行同期借款利

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收取资金管理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按季

度收取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管理费。

    我们认为:为支持天津翰吉斯国际农产品物流园商业配套项目推

进,公司与天津投资公司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向天津投资公司提

供借款,风险基本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

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