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持股比例为
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武汉城市圈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武汉海吉星”)运营,同意与武汉海吉星其他股东武汉联投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投公司”)和深圳市豪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豪腾公司”)按持股比例共同为武汉海吉星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 2 亿元“结构化融资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17 年昌委借字第 0566 号),
担保期限 5 年。其中,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金额为 8,200
万元。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武汉海吉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
同为武汉海吉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武汉海吉星项目推进
且风险基本可控;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
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
股公司武汉海吉星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