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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6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079 号



致: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6年度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
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
决议》”);

    2. 贵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
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贵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
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

    4.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
科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15:
00至2017年5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蔡颖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年5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 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9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
579,407,828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4.1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手
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0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509,033,394股,占贵公司总股
本的29.9967%。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就
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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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一)《2016 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30,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6,2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685%;反对 1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7315%;弃权 0 股。

    (二)《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060,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650%;反对 38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350%;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36,2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4.8837%;反对 38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5.1163%;弃权 0 股。

    (三)《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26,7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87%;反对 14,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3%;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2,8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0444%;反对 14,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9556%;弃权 0 股。

    (四)《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30,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4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6,2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685%;反对 1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7315%;弃权 0 股。

    (五)《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30,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6,2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685%;反对 1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7315%;弃权 0 股。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6,372,08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628%;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372%;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2,8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3.3416%;反对 404,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6.6584%;弃权 0 股。

    胡翔海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有的 1,664,636 股不计入上述
表决权股份总数。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036,7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628%;反对 404,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372%;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12,8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3.3416%;反对 404,5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5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6.6584%;弃权 0 股。

    (八)《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30,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6,2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685%;反对 1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7315%;弃权 0 股。

    (九)《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建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25,4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85%;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1,5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9587%;反对 15,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413%;弃权 0 股。

    (十)《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天津投资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25,4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85%;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1,5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9587%;反对 15,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413%;弃权 0 股。

    (十一)《关于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25,4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85%;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5%;
弃权 0 股。

                                   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1,5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9587%;反对 15,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413%;弃权 0 股。

    (十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88,430,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990%;反对 11,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10%;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6,24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685%;反对 11,1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7315%;弃权 0 股。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七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__________________            罗   超__________________




                                         贾 凡__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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