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2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
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案》、《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
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南昌深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链公司”)
运营,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昌公司”)与南昌冷链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为南昌冷
链公司提供借款 4,640 万元,期限 2 年,其中,南昌公司提供借款 1,400
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
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按季
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南昌公司与南昌冷链公司其他股东共
同按出资比例为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 4,640 万元,风险基本可控;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
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
公司”)运营,同意继续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为信祥
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其中,公司为信祥公司提
供借款 800 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按年支付资金管理费,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与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
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风险基本可控。公司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