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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20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控股子公

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案》、《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对外提供借款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

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南昌深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冷链公司”)

运营,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昌公司”)与南昌冷链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为南昌冷

链公司提供借款 4,640 万元,期限 2 年,其中,南昌公司提供借款 1,400

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成

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按季

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南昌公司与南昌冷链公司其他股东共

同按出资比例为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 4,640 万元,风险基本可控;

公司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

比例为其参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信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祥

公司”)运营,同意继续与信祥公司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为信祥

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2 年,其中,公司为信祥公司提

供借款 800 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资金占用成本,按季度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按年支付资金管理费,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与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

为信祥公司提供借款 2,000 万元,风险基本可控。公司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信祥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