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7-6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
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颖女士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1,088,021,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1157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579,391,5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14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08,629,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29.972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1,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
反对的股份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7,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8%;
反对的股份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2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提供贷款
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0,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6%;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6,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4%;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66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
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0,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6%;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6,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4%;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66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律师、李霞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