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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 产 品: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8-08  

						证券代码:000061       证券简称:农产品       公告编号:2017-64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

技大厦东座 13 楼农产品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颖女士

    6、 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1,088,021,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696,964,131 股的 64.11576%,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 579,391,52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34.142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508,629,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696,964,131 股的 29.9729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

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1,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8%;

    反对的股份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7,4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178%;

    反对的股份数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822%;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武汉海吉星提供贷款

担保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0,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6%;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6,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4%;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66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南昌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参

股公司南昌冷链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的股份数 1,088,020,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6%;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14%;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的股份数 1,096,1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6334%;

    反对的股份数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3666%;

    弃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律师、李霞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