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独立董事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2017-08-28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按出资比
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为支持参股公司深圳市中农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农水产”)业务发展,公司同意与中农水产其他股东
方按出资比例共同为中农水产提供借款 3,000 万元,借款期
限 1 年。其中,公司为中农水产提供借款 1,02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和中农水产其他股东方共同为中农水产
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基本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中农水产
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