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公司对“政府 补助”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财政部《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 会[2017]15 号)的相关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 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鲁鱼 宁 钟 张志勇 梅月欣 王丽娜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