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要 求,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在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为我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内控审 计服务,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考 察了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以及诚信情况等,并发表了相 关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拟续聘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执业 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任意、昝志宏、樊燕萍、陈运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