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独立董事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平潭竹屿湾项目的独立意见2020-08-20
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平潭竹屿湾项目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平潭竹屿湾项目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平潭竹屿湾项目的议案》,公司
全资子公司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侨嘉投资合作企业(有
限合伙)成立合资公司(名称以工商注册为准),注册资本 9 亿
元。通过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立场,我们就该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
送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发挥合作方的资源优势,
拓展优质项目资源,促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符合上市公司
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
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交易价格参照市
场价格确定,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与我们进行了有效沟通,
我们也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公司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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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规范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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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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