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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发信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8  

						                 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志谋律师、陈跃龙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30 时在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
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
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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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特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发出的《董事会第七届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监
事会第七届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
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审议事项的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6、《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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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参加现场会议登
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并对提交会议审议的
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7 日下午 14:
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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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
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截止 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
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个 7 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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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8 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作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71363254 股,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8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
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3 人,
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7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604%(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13 人,共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7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
                                                   5 / 12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公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 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均获得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编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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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的为 27173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的 0 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17800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71%;
    弃权的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议案二、审议《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编号
2.00)
    表决结果:
    同意的为 27173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的 0 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7 / 12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17800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71%;
    弃权的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议案三、审议《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编号 3.00)
    表决结果:
    同意的为 27173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的 0 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17800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71%;
    弃权的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8 / 12
份总数的 0%。
    议案四、审议《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编号 4.00)
    表决结果:
    同意的为 27173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的 0 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17800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71%;
   弃权的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议案五、审议《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编号 5.00)
    表决结果:
    同意的为 27173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76%;
                                                  9 / 12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的 0 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17800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71%;
    弃权的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议案六、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编
号 6.00)
    表决结果:
    同意的为 271735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76%;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0.0024%;
    弃权的 0 为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的为 178002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10 / 12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629%;
    反对的为 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71%;
    弃权的为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
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
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主任
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 / 12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陈志谋 陈跃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温建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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