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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事项的情况后,
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卫星厅工程项目建
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本次财务资助以 2019 年深
圳市(本级)机场专项债券(一期)实际利率为准,其中包含票
面年利率 3.34%和发行费用,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
利率 4.35%,低于市场定价,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转移,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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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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