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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0-29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
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
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
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
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国内
货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货站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租赁深
圳机场 B2 货站。
    B2 货站为国内货站公司开展经营所必须的配套保障资源,
在 B1、B3 货站业务已经饱和的情况下,为保障国内货站公司正
常开展货物处理业务及为货运代理人提供操作场所,国内货站公
司有必要与机场集团签订 B2 货站租赁协议。本次交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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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考虑了 B2 货站的投资成本,按照 30 年投资回收期、5 年期
以上 LPR 利率作为投资回报率进行测算。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
则。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机场集团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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