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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TCL 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1  

						                   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第二期全球创享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
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06 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调整。调整完成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421.62 万股调整为 387.56 万股,授予激
励对象人数由 131 人调整为 122 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 2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第二期全球创享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予董
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对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第二
期全球创享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
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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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
“第二期全球创享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方式合法有效,确定的授
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并
同意以 1.86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7.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卢馨         周国富   阎焱       刘薰词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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