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上市公司 2017 年度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审慎核查,出具了本核查意见。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 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 释 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TCL 科技 指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标的公司 指 TCL 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长江汉翼 指 湖北省长江合志汉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澜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 宁波星澜 指 林周星澜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涌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 宁波星涌 指 林周星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源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 宁波星源 指 林周星源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涟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前身为 宁波星涟 指 林周星涟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星宇有限 指 星宇企业有限公司 TCL 科技与长江汉翼、星宇有限、宁波星澜、宁波星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宁波星源、宁波星涟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7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长江汉翼、星宇有限、宁波星澜、宁 波星涌、宁波星源、宁波星涟合计持有的华星光电 10.04%股权,发行股份数量 为 1,301,290,321 股,发行价格为 3.10 元/股。2017 年 12 月 11 日,华星光电在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交易对方已将其合计持有的 10.04% 华星光电股权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上述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长江汉 翼持有的该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星宇有限、宁波星澜、宁 波星涌、宁波星源、宁波星涟持有的该等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人数 5 名,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为 241,440,788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72%。具体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 持有限售 本次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 股份数占无限 股份数占公司 本次解除限售股 股份数 售的数量 名称 售条件股份的 总股本的比例 份上市流通时间 (股) (股) 比例(%) (%) 星宇企业有限公司 90,532,347 90,532,347 0.72% 0.65% 2021 年 1 月 11 日 宁波星涟众联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 32,311,279 32,311,279 0.26% 0.23% 2021 年 1 月 11 日 限合伙) 宁波星澜众联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 42,521,163 42,521,163 0.34% 0.30% 2021 年 1 月 11 日 限合伙) 宁波星源众联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 37,695,315 37,695,315 0.30% 0.27% 2021 年 1 月 11 日 限合伙) 宁波星涌众联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 38,380,684 38,380,684 0.30% 0.27% 2021 年 1 月 11 日 限合伙) 合计 241,440,788 241,440,788 1.91% 1.72% 注:林周星澜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周星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林周星源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周星涟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在 2020 年分别更名为:宁波星澜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星涌众 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星源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星涟 众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项目 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4,578,078 9.80% -241,440,788 1,133,137,290 8.08%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656,210,284 90.20% 241,440,788 12,897,651,072 91.92% 股份总数 14,030,788,362.00 100.00% 0 14,030,788,362 100.00% (具体变化情况以最终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后的股本结构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 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的承诺,相关情况如下表: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类型 本企业将及时向TCL集团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TCL集团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TCL集团拥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关 于 提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TCL集团董事 供 信 息 已履行完 会,由TCL集团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真实、准 本次 重组 毕,不存 1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确 和 完 交易对方 在违反承 TCL集团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整 的 承 诺的情况 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 诺函 TCL集团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 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 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TCL集团、投资者造成的直 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 重组 1、本企业因TCL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 交易 对方 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 关 于 认 已履行完 之星 宇有 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购 股 份 毕,不存 2 限、 宁波 式转让。 锁 定 期 在违反承 星澜 、宁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基于本次交易取得的TCL 承诺 诺的情况 波星 涌、 集团股份因TCL集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 宁 波 星 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类型 源、 宁波 3、若本企业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星涟 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上述标的资产均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本企业 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 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标的 资产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或其他 限制转让的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同时,本企业保证该等股权登记 至TCL集团名下之前都始终保持前述状况。 关 于 标 2、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 已履行完 的 资 产 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 本次 重组 毕,不存 3 权 属 情 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交易对方 在违反承 况 的 说 3、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诺的情况 明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的股东,本企业已依法承担了股东的义务及责任,认缴 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 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4、本企业承诺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 权属变更,与TCL集团共同妥善处理交易协议签署及履 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和交易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本人/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 控制的企业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 易。 上市公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 司第一 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TCL集团及其附属 大股东 企业将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 及其一 关 于减 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致行动 少 及规 程序,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TCL集团的资金、 不存在违 人以及 4 范 关联 利润,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TCL集团及其股东的 反承诺的 本次重 交 易的 合法权益。 情况 组交易 承诺函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 对方之 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给予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长江汉 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所能给予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 翼、宁波 件。 星涟 4、在作为TCL集团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 可撤销的。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对TCL集团因 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上 市 公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 关 于保 司 第 一 及TCL集团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持TCL集 证 上市 大 股 东 团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不存在违 5 公 司独 及 其 一 具体如下: 反承诺的 立 性的 致 行 动 (一)保证TCL集团人员独立 情况 承诺 人 以 及 本人/本企业承诺与TCL集团保持人员独立,TCL集团 本 次 重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5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类型 组 交 易 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人/本企业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 对方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会在本人/本企业下属企 业领薪。TCL集团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人/本企业下属 企业兼职。 (二)保证TCL集团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TCL集团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TCL集团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本企业及 本人/本企业下属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保证TCL集团的财务独立 1、保证TCL集团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 2、保证TCL集团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TCL集团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企业 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TCL集团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本企业下属企 业兼职。 5、保证TCL集团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本企 业不干预TCL集团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TCL集团机构独立 1、保证TCL集团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 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TCL集团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人/本 企业下属企业分开。 3、保证TCL集团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 运作,不存在与本企业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TCL集团业务独立 1、本人/本企业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TCL集团保 持业务独立。 2、保证TCL集团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 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若因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下属企业违反本承诺 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TCL集团受到损失,本人/本企 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本公司及 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 次 重 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本公司及 关 于最 组 交 易 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 已履行完 近 五年 对 方 及 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毕,不存 6 诚 信情 其 主 要 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在违反承 况 的承 管 理 人 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诺的情况 诺 员 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不存在其他重 大失信行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6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类型 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案件。 1、本企业投资华星光电的资金均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 资金,本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均来自于其合法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TCL集团及其关联方或本次交易中其他 交易各方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前述各方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融资安排的情形; 2、本企业不存在将所持华星光电股权或TCL集团股份 本次重 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短期 组交易 内偿债的相关安排;不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 对方之 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200人以上特定对象募 已履行完 星宇有 集资金的情形; 毕,不存 限、宁波 3、本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 在违反承 星澜、宁 形,也不存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 诺的情况 波星涌、 于私募投资基金; 宁波星 4、本企业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源 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5、本企业取得华星光电股权的交易对价已全部支付; 6、本企业持有的华星光电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 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 委托持股等情形的协议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本企业与TCL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 于资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金 来源 7 1、本企业投资华星光电的资金均来源于本企业的自有 的 承诺 资金,本企业各合伙人的出资均来自于其合法自有资 函 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本次交易中其他交易各方的情形,也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TCL集团及其关联方或本次交易 中其他交易各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融资安排的情 形; 2、本企业不存在将所持华星光电股权或TCL集团股份 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短期 内偿债的相关安排;不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 已履行完 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200人以上特定对象募 宁波星 毕,不存 集资金的情形; 涟 在违反承 3、本企业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 诺的情况 形,也不存在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 4、本企业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 排,不存在杠杆结构化融资的情形; 5、本企业取得华星光电股权的交易对价已全部支付; 6、本企业持有的华星光电股权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 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 委托持股等情形的协议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本企业第一大有限合伙人为TCL集团董事,本企业 与TCL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8 关 于交 宁 波 星 本次交易对方宁波星澜、宁波星涌、宁波星源、宁波 已履行完 7 序 承诺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履行情况 号 类型 易 对方 澜、宁波 星涟的各合伙人均承诺:“在合伙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 毕,不存 的股东/ 星涌、宁 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 在违反承 波星源、 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若根据届时的法 诺的情况 出 资人 宁波星 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需要调整上述股票 就 不转 涟 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合伙企业调整后的锁定 让 其股 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合伙企业的 份/出资 出资份额或退出合伙企业;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 份 额出 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TCL集团或投资 具 的承 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宁波 诺函 星源、宁波星澜、宁波星涟、宁波星涌普通合伙人的 股东亦承诺,“在合伙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普通合伙人的股权。” 本 次 交 易 对 方 星 宇 有 限 的 股 东 Greenery Global Limited承诺:“在星宇有限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星宇有限股权;若根据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星宇有 限需要调整上述股票锁定期的,本公司承诺在星宇有 已履行完 星 宇 有 限调整后的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所持有 毕,不存 限 的星宇有限股权;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 在违反承 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TCL集团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诺的情况 将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 此外 ,Greenery Global Limited的股东亦承诺,“在星宇有限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所持Greenery Global Limited股权。” 截至目前,未发现相关股东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也未发现相关股东存 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五、结论性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TCL 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相关股份持有人遵守了相关规定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坚 黄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