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 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子公司终止收购湖南吉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0%股权 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终止收购湖 南吉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0%股权,是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未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此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成才 王振耀 袁胜华 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