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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宜华健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8)2021-08-21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 20 日第八届董事会十三次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
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
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1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2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3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决定;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4
    (七)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要披露的标准时;

    (八)关联交易达到要披露的标准时;

    (九)《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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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
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证券部制订,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7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
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8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子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9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10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
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四)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所涉及
的经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应按第
(一)点执行。,如负责人无法判断是否应进行信息披露,应及时通过书面报告
的形式,报送至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判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接到证券部编制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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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财务负责人应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年度定期报告披露日的前五日,
向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提供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报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
书面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告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
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

                                  12
的信息披露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登于公司网站
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登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告和网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
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及相
关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无法预测的重大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二个工作日
内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的消息,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要求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上述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应

作为公司重要文件由证券部收集、存档及保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证券事务代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

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

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3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已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

                                  13
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章 保密措施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方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


                                  14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使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勤勉尽责,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披露或汇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五)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公司章程应予以追究信息
披露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
举报的受理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七十一条所述
情形时,均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举报。证券事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
实性进行审核;

    (三)证券事务部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
并汇总相关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决定处理结果;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监督及
督促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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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对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导致的违法违规和重大差错行
为的内问责的责任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合同关系;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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