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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宜康: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视频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华健
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视频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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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决议于2022年
12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5日分别在深交所以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
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
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30日15: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壮青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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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268,963,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4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26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45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70,421,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0.810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12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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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
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270,373,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1%;反对 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08%;反对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2986%;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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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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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林致学:




                                            曾   燕: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