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1-06-10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的非公开
发行费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非公开发行方案
一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六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已履行了相应审议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44,499,997.12 元置换自
筹资金先行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已支付的非公开发行律师费、审计费、
登记费。
独立董事:于太祥、张巍、宋东升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