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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能动力:诉讼进展公告2020-05-29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0-025 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或“公

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就与上海韵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韵彬”或“被告一”)、国储(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储天津”或“被告二”)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青白江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披露的《四

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2 号),现就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新进展情况

    2020 年 5 月 27 日晚,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编

号(2019)川 0113 民初 3580 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韵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川能动力货款

14,187,500 元。

    (二)上海韵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川能动力违约金

3,55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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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储天津对上海韵彬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储天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韵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8,267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33,267 元,

由上海韵彬、国储天津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

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对应收上海韵彬的货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8 号),本次案件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负面影响。若收回货款及违约金,则能相应增加公司净利润。

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并就本次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川 0113 民初 3580 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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