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数传媒: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44 号


致: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数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华数传媒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数传媒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华数传媒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5、《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6、《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9、《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和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0、《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1、《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天马路 79 号华数数字电视产业园 A 座 20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共计 2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010,773,730 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额的 54.5500%。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714,482,766
股,占华数传媒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8.5596%。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 296,290,964 股,占华数传媒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15.9904%。
     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数传媒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系 TCYJS2021H0644 号《关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于   野


                                              签    署:




                                              承办律师:王   为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