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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联重科: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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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解
         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

科”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中联重科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解除限售(以下简称
“本次解锁”)以及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适用的

  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
 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下合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联重科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
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
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
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
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

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
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
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2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
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1    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
法>的议案》及《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其中,《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行权或解除限
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决
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或解除限售”、“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
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进一步授权之
人士“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1.2    根据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

    1.3    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3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

    1.4    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同意本次
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解锁的条件满足情况

    2.1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
和 24 个月,自授予之日起计算;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自授予之日起计算。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0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第
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

    2.2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
    2.3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公司业绩
考核条件为“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为正,且较 2017 年度增长 10%或以上”;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为“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为
正,且较 2017 年度增长 10%或以上”。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19]16254 号、天职业字[2018]6788 号),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1,331,923,715.27 元,2018 年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2,019,857,001.70 元,较 2017 年度业绩增长 51.65%。
基于上述,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已成就。

    2.5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1)股票期权

      考核等级                        定义                     可行权系数

           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90                 100%
           良好               80≤年度考核得分<90                100%

           称职               70≤年度考核得分<80                70%

          待改进                年度考核得分<70                   0%


                                        5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系数×激

励对象个人在该行权期内全部可行权额度。

       (2)限制性股票

        考核等级                          定义                可解除限售系数

          优秀                      年度考核得分≥90              100%
          良好                    80≤年度考核得分<90            100%

          称职                    70≤年度考核得分<80            100%

         待改进                     年度考核得分<7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系
数×激励对象个人在该解除限售期内全部可解除限售额度。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指标的审核结果,除 6
名离职人员外,372 名激励对象中,152 名考核等级为“优秀”,188 名考核等级为
“良好”,32 名考核等级为“称职”,无考核等级为“待改进”的激励对象。基于上
述,除 32 名考核等级为“称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 19.3586 万份股票期权不
满足行权条件外,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第一个行权期合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881.5482 万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00.9068 万
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除 32 名考核等级为“称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
19.3586 万份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外,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成就。在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权益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届满后,即在 2019 年 9 月 11 日以后可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三、    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3.1        根据《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权益第
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
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由于 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

                                           6
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合计 17.9180 万份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7.9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于 32 名考核等级为“称职”的激
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 19.3586 万份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拟注销上
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 19.3586 万份股票期权。

   3.2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七、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具体内容”之“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三)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事项,
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价格应为授予
价格减去每股派息额。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向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1.98 元/股。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 元。因此,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
司向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为

1.73 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根据《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
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回购上述 17.9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1.73 元/股加上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之和,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3    经核查,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就因本次回购注销引致股本减少事项以刊
发公告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了通知。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将会在本次回购注销
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凡公司债权
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天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

证向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
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
                                       7
续履行。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
等手续。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锁及本次回购注销相
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除 32 名考核等级为“称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合计 19.3586 万份股票期权不满足
行权条件外,本次解锁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

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特此致书。




                                     8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权益第一次行权并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
部分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齐轩霆




                                         经办律师:

                                                        丁继栋




                                                           罗寒




                                                       2019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