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新疆 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国际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 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补充短期流动资金的需求,借款 利率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融资成本,结合未来 12 个月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趋 势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该项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峰、胡本源、徐世美 2016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