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1-04-30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任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衍生品自营业务的有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所属子公司已获得相关业务资格,可以开展相关业务。报告
期内公司所属子公司进行衍生产品投资业务时能够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规范
运作。截至报告期末,利率衍生工具持仓合约价值人民币 1,594.82 亿
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172.88%;权益衍生工具持仓合约价值
人民币 1,266.77 亿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137.32%;商品衍生工
具持仓合约价值人民币 560.28 亿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 60.74%;
信用衍生工具持仓合约价值 3.60 亿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0.39%。公司所属子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开展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风险可控。
此项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衍
生品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叶 梅 谢 荣 黄丹涵 杨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