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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1-10-20  

                        债券代码:112728                                        债券简称:18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2729                                        债券简称:18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443                                        债券简称:19 申宏 01
债券代码:114461                                        债券简称:19 申宏 02
债券代码:114590                                        债券简称:19 申宏 0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集团”、“发行人”或者“公司”)2018 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8 申宏 01)、申万
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
种二)(债券简称:18 申宏 02)、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9 申宏 02)、申万宏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19 申宏
04)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将债
券发行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有关重
大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8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
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8,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7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
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100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
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8,300 万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
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
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
被告三提供了 1,2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
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
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
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
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
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
初 1968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原告本金人民币 83,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
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
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24,532,000 股“蓝盾股份”(证
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
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
(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
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押的 12,000,000 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
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
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5)
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
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
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
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
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74 民初 1969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0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
陈色琴;(4)被告三: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5)被告四: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6,000 万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3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
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598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300297.SZ)
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1 亿元的资金。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配
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承担由于本次融
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回购交易,被告
三提供了 1,000 万股蓝盾股份进行股票质押,被告四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 4,000 万
本金,然而,被告一自 2020 年 3 月 23 日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
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
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74 民
初 1969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原告人民币 60,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2)被告陈色琴对上述金
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
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19,424,999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
券代码: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
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
(4)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中经汇
通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质押的 10,000,000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
300297.SZ)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
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
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
续清偿;(5)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
告马美容协商,以其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
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
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
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继续清偿;(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陈色琴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0)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
    2.受理时间:2020 年 8 月 11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4.受理机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2)被告一:柯宗贵;(3)被告二:
陈色琴;(4)被告三:马美容
    6.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21,734,965.78 元人民币
    8.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7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原告作为融出方,被告一作为融入方,双方进
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一以其 1,671.3 万股“蓝盾股份”(证券代码:
300297.SZ)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币 9,000 万元的资金。被告
二作为被告一配偶,对被告一从事上述回购交易出具同意函,并明确表示将共同
承担由于本次融资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外,针对上述
回购交易,被告三提供了其持有的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的股权质押。
《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一归还了部分本金,然而,被告一后续未按照协议约
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此外,2020 年 4 月,被告一名下的蓝盾股份被
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
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
沪 0104 民初 19546 号】,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柯宗贵、陈色琴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初始交易款人民币 21,734,965.78 元并支付相应利
息及违约金;(2)被告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支付义务的,原告可以
与被告柯宗贵协商以其名下 11,826,399 股“蓝盾股份”股票(证券代码:300297.SZ)
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
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被告柯宗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柯宗贵、陈色琴继续清偿;(3)被告
柯宗贵届期未履行第一项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与被告马美容协商,以其
名下广州奥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70%股权及其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
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该财产质权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优先受偿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马美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
告柯宗贵继续清偿;(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申万宏源证券诉刘祥代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1.案件唯一编码:(2021)沪 74 民初 169 号
    2.受理时间:2021 年 1 月 12 日
    3.最新进展知悉时间:2021 年 10 月 13 日
    4.受理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5.当事人:(1)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
(2)被告:刘祥代
    6.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7.诉讼标的:本金 10,763.24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8.案件基本情况:2019 年 12 月 20 日,申万宏源证券与刘祥代签订《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刘祥代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因刘祥代
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申万宏源证券根据合同约定,向刘祥代发出
提醒,要求对方补足担保物或了结部分融资交易,使维持担保比例至警戒线以上。
因刘祥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满足合同强制平仓约定,2020 年
12 月 2 日起,刘祥代的信用账户被强制平仓,2020 年 12 月 15 日强平成交后,
被告尚欠融资本金 107,632,375.2 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
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9.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 74 民
初 169 号】,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发行人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华
泰联合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上述各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
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执业行为准则》、
上述各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
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