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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盛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2月)2023-02-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年2月1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及可
持续发展需要,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
绩效,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公司战
略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初稿的拟定、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 4 人,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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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相关事项开展
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相关议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
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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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
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
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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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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