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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08-31  

                                                                               潍柴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公司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露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行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办
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和标准应分别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事项和标准执行。境
内、境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则关于信息披露事项和标准有不同
规定的,公司应当从严执行。
    第八条 公司所编制的向境内和境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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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矛盾,原则上应当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要求,进行同时披露。
                            第二章 披露事项


    第九条 本章的披露事项仅指涉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及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本
章未包括事项,按本办法的其他章节相关规定披露。


                            第一节 收购、出售资产


    第十条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
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一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批准后,由证券管理部门按《上
市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有关部门
或控股子公司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公司证券管理部
门提交有关该事项的书面文件: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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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报送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时,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
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2、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如有);
       3、被收购、出售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
       4、被收购、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
       5、中介机构关于被收购、出售资产的专业报告;
       6、公司董事会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收购、出售资产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还应向公司证券管理
部门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文件: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工商登记类型、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2、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名称、历史沿革、资产
运营情况、资产质押、抵押以及在该资产上设立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
涉及该财产的重大争议的情况;
       3、预计从该项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该交易对未来经营的影响;
       4、该交易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5、出售资产的,应当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
       6、收购资产的,应当说明收购资产的意义及对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影
响。并说明该项交易的资金来源;
       7、需要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和进展情
况;
       8、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应当披露有关情况;
       9、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应当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
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
       第十五条 对于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 条规定的交
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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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资产收购或出售的部门或人员和控股子公司必须
在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上报交易实施情况(包括所有
必需的产权变更或登记过户手续完成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
息反馈等参照《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节 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财务管理部门或控股
子公司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
有关担保事项的书面文件:
    1、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与控股子公司的关系。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发生担保事项后,应跟踪担保事项的发展,如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因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反馈至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部门
需在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后及时将合同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以下担保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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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5、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诉讼或仲裁
事项涉及的金额或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分别占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一个工
作日内,法律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该事项的
书面文件,包括:
    1、情况汇报;
    2、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3、判决或裁决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情况汇报应包括如下内容:
    1、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2、案件对所在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法律部
门或控股子公司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法律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也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上述书面文件。
    公司法律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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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
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第
十二条所述标准的,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工
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证券管理部门: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2、提供财务资助;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签订许可协议;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至少
七个工作日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文件包括:
    1、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如有);
    2、投资合同(或合资合同);
    3、合资合作公司章程;
    4、合资合作对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发生后,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对外
投资的发展情况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证券管理部门。如成立新公司的,
应提交新成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至证券管理部门。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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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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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反馈至证券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签发会议纪要后,有关部门
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公司法律部
门需在接到相关判决书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公司证券管理部
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要债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
损失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在获知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反馈至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政府部门如经贸委、税务、统计局、行业协会
等报送的简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如涉及到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有关部门须斟酌行事,确须报送的,须在醒目位置打印“保密”二字,并
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到证券管理部门,由证券管理部门征求董事长意见,
或向地方监管局报告后,方可报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
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
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并报告公司董事
会及证券管理部门:
       (一)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
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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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
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
    1、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
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
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上。
    2、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
资产不低于零。
    3、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时披露
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
    (三)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2、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3、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4、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四)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
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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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
接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对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
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证券交易所与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为授权代表,作为香港联交所与公司的主要
沟通渠道。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业务,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以公司名义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董事会
秘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和开展信息披露基础工作,并
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办理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门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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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公司相关单位通报境内外监管机构对信息
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对改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建议;以公司相关单位
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根
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按程序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
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1、准确、真实、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
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
料不准确、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
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
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
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4、根据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及时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协助,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披露支持工作的责任人,应当督促本
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门。
    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控股子公
司信息反馈工作的联系人为各子公司董秘,责任人为各子公司总经理。


                       第二节 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规范,公司各单位有
责任定期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料及行业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证券管理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相关单位提出需提供
信息的要求、依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须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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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证券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整理形成符合
境内外监管规定的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下列资料:整理境内外资本市
场日常信息、行业信息和分析报告;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需要及时
向资本市场做出解释的事项,包括市场传播的不实信息、市场对公司的疑
问事项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管理部门,并履行
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证券管理部门以公司各单位、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
大股东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建立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数据库,起草
须予披露的信息,建立披露信息档案。


                       第三节 信息的审定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事项,须于会
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提交证券交易所,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的时间在
境内外刊登公告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形成的会议材料,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证券管理部门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形成的须予披
露的信息,经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
向市场披露。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监事会秘书处负责形
成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文件,并安排及时刊登披露,或由证券管理部门协
助办理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其他临时公告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证券管理部门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形成公告,经
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查把关,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由公司相关
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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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
发布。其他临时公告,由公司董事长审定并签发。证券管理部门须于发布
临时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汇报临时公告的内容及相关安排,
保障公司董事的知情权。
    第五十三条 因公司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
关于公司股价敏感性信息的传言或报道等因素,监管机构向公司查询时,
公司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时间,以董事会名义及时作出回复。
    第五十四条 证券管理部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员、基金经理、财经媒体
及投资者时,披露的信息必须遵循公司确定的统一口径。与日常业务相关
的信息披露,须以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与相关单位共同形
成具体披露意见,分别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定,再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各
单位须在证券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参与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
    1、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定发布临时公告;
    3、回复上市地监管机构查询;
    4、接待投资者访问;
    5、采用通讯方式回答证券分析员、投资者询问;
    6、每年组织一次证券分析员、投资者会议;
    7、每年组织一次市场调查,了解资本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以及对
公司的看法;
    8、参加境内外各类分析员会议、资本市场研讨会;
    9、制作宣传材料,通过适当的媒体向外宣传;
    10、在公司网站建立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网络披露信息;
    11、定期报告以外的路演推介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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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节 信息反馈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证券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决定向公
司有关领导汇报及向公司有关单位及人员通报。
    第五十九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及相关公
司的信息,及时将反馈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管理层和分管领导,为公
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第六十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报纸)关
于公司的报道和市场对公司的各类分析报告,将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误导
性影响的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视需要聘请香港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收集香港市场资本信息、分
析员报告;协助公司调查市场对公司披露信息的反应、投资者看法。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
确保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总经理。董
事长、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意见。
    第六十二条 财务部门须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
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证券管理部门,由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
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境内外监管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表现、重要
事项和规范运行披露,财务数据是定期报告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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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主持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财务管理部门负
责与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
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六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1、整理形成境内外监管机构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以往年
度的主要差异,并提供给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
    2、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市场预期,提供
给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财务管理部门编制财务报告、合理披露财务信息的
参考;
    3、以经公司会计师审阅或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编制定期报告
除财务报告、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4、证券管理部门根据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定期报
告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须审阅定期报告,公司须在定期业
绩公告中披露审核委员会是否已审阅定期报告。审核委员会在审阅定期报
告时,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资格会计师联络。
    审计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委员会,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时或之前
履行审阅定期报告的职责,并形成审核委员会审阅定期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六十八条 定期报告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于董事会批准后
的二个工作日在境内外同时公布。证券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境内外监管规定
和董事会决议内容,形成披露资料,经合规性审查后,办理信息披露的具
体程序性工作。


                       第四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司保密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以及公司股
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如发现保密资料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泄露,公司须即
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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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参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单位和
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已知情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传播信息,须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价格。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
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
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消息泄漏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
构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须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泄漏相关消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
个人或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媒体(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办的报刊)透露
其所在公司的财务数据或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具体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适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
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
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
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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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 证券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确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依据相
关《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
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
    5、公司各单位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控股子公司;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支持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
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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