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分公司矿 山开采设备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项目中,因公开招标形成关联交易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由公开招标导致,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正、公开, 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因公开招标形成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孔祥忠 独立董事:柴朝明 独立董事:姚 颐 2020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