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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融 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1-04-2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
事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注重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事应当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任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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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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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
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职情况进行
说明。
    (四)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独立董事的详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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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于交
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
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职权

    第十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独立董事还有以下的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2)公司拟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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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职权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三)、(四)、(七)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
担任召集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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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
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
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在董事会
召开两个工作日前,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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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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