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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更正公告2018-12-28  

						证券简称:长虹华意             证券代码:000404      公告编号:2018-086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虹华意”)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致使

披露内容有误,现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修订后的条款第二十五条,原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现更正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了上述更正内容外,原《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

   谅解。

       更正后的《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以最新发布为

   准)全文如下: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落实新公司法相关内容,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回购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股份的。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活动。”
                                      的活动。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职工。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别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八)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决,实行一人一票。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除上述的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章程修正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