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7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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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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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 056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江日华 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和林煌彬 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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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
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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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
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1 号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史强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219,375,61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695,995,979 股)的 31.519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95,995,979 股)的 0.009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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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及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时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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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6,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计提 2018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 2018 年度高管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思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思远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表决权总
数。
表决情况:同意 219,195,46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计提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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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江日华
林煌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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