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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7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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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君立顾字第 056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江日华 律师(执业证号 13501199410750109)和林煌彬 律师(执业证号

13501201810068022)参加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

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

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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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

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长虹大道

1 号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史强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219,375,61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695,995,979 股)的 31.519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64,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95,995,979 股)的 0.009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

午 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至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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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及 2019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时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5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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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 6,100 股,占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计提 2018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 2018 年度高管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思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思远所持股份不计入本项议案表决权总

数。

       表决情况:同意 219,195,46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关于计提上海威乐汽车空调器有限公司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9,376,714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9%;反对

63,8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91%;无弃权股。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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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江日华




                                             林煌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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