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就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 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文本,资料详实。通过该议案的初步阅读,认为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对该 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提请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该事项。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