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关于 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听取公司对该项议案的情况介绍、查看相 关资料文件和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现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借款属于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公司向兖矿集团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 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陈志军 王乐锦 董 华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