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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沈机: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05  

						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0-4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
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7 人,现场出席 6 人,独立董事钟
田丽无法现场参会,授权独立董事张黎明代为表决。
     4.与会董事推举车欣嘉先生主持会议。部分监事、部分高管
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车欣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构成如下: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主任委员:车欣嘉
    委员:董凌云、魏华亮、周建华
    (2)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主任委员:钟田丽
    委员:王英明、董凌云
    (3)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英明
    委员:张黎明、车欣嘉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黎明
    委员:钟田丽、董凌云
    (5)预算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车欣嘉
    委员:董凌云、周建华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凌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董凌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与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任期相同。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聘任刘春时先生、吴春宇先生、刘晓春先生、于
春明先生、刘成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秦琴女士为公司总
会计师。聘任张天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九届董事
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林晓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
案》
       聘任林晓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
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相关人员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附件
       车欣嘉先生:男,1963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
级工程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阳机床(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董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董凌云先生:男,1973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
级工程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兼公共服务事业
部总经理。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任职条件。
       魏华亮先生:男,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研
究员高级工程师。曾任哈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通用技术集团装备业务工作小组组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装备制
造事业部常务副总经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魏华亮先生在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任装备制造事业部常
务副总经理职务,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其本人未
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
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
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
件。
       周建华先生: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
程师。曾任通用技术集团战略和发展总部副总经理,科技管理部
经理,通用技术集团新材料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现任通用技术
集团派驻二级公司专职董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周建华先生在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任集团派驻二级公司
专职董事职务,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
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钟田丽女士:女,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东北大学教授(博
士生导师)。曾任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师、副院长,东北大
学基础学院院长兼工商学院财务管理研究所所长,东北大学工商
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沈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张黎明先生:男,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沈阳市第一
商业局、商业管理局科员、副科长、科长、处长,沈阳交电总公
司党委书记、常务副总,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秘、
副总裁,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王英明先生:男,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副教授职称。曾任三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华信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师,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辽宁大学法
学院副教授,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刘春时先生:男,1966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吴春宇先生:男,1975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
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第一机床厂总经理、党委书记,沈阳
机床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现任沈阳机床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刘晓春先生:男,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
工程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OEM 管理总监兼任中捷钻镗
床厂总经理,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沈
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于春明先生: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
级工程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服务事业部技术总
监,上海优尼斯工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沈阳优尼斯智
能装备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现任沈阳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刘成明先生:男,1981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高
级经济师。曾任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组织
人力资源部部长、总部机关党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现任沈阳
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秦琴女士:女,1983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
级会计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部部长,行业事
业部财务总监。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张天右先生:男,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
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轴分公司财务部部长,沈阳机床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部长、董事会秘书。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部部长、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惩戒失信”
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
条件。
    林晓琳女士:证券事务代表,女,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上市业务室室主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人、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其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构建诚信 惩戒失
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不得提名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