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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旭光电:2015年公司债券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2020-03-30  

						股票代码:000413、200413                         股票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债券代码:112243.SZ                              债券简称:15 东旭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约定,本期债
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华南公司”或“受托管理
人”)于2020年3月27日召集召开“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20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3月27日上午9:30-11:00。
    2、召开地点:鉴于目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更
好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次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不
设会议召开地点。
    3、会议召集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通讯的形式召开,以通讯记名方式投票。
    5、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约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20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名册上登记的“15东旭债”债


                                   1
券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会议召集人收到的参会文件及表决票,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
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共有7名,代表本期债券有表决权的债券共9,394,067张,
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98.26%。



    三、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非现场形式召开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计7名,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张数共计
9,394,067张,其中同意票为9,394,067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98.26%;
反对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弃权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
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改后续“15东旭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期限及召开形式的议
案》;
    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计7名,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张数共计
9,394,067张,其中同意票为9,394,067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98.26%;
反对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弃权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
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要求发行人制定详细偿债方案并定期通报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计7名,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张数共计
9,394,067张,其中同意票为9,394,067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98.26%;
反对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弃权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
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要求发行人立即履行“15东旭债”偿债保障措施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计7名,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张数共计
9,394,067张,其中同意票为9,394,067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98.26%;


                                     2
反对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弃权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
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要求发行人为“15东旭债”提供增信措施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共计7名,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债券张数共计
9,394,067张,其中同意票为9,394,067张,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98.26%;
反对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弃权票为0张,占参加本议
案表决债券张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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