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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租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30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0)第 097 号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新强、
聂晓江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
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
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
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载、发布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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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后因公司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董事会
决定将本次会议会期由 2020 年 9 月 25 日延期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
召开。公司《关于延期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及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延期后)”)于 2020 年 9 月 19 日在前述媒体刊载、
发布,除召开时间变更外,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不变。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在前述媒体刊
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 14:30,在新疆维乌鲁
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广汇中天广场 39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延期后)内容一致。公司董事长因工
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
董事长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83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5%。经查验,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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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
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 27 名,代表股份 330,391,85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422%。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
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
了一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但没有关联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票
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
同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了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交公司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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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
章页)




                          经办律师:张新强


                          经办律师:聂晓江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          敏




                          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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