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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30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易日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

定以及本办法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

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

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

度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

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

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

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定期报告

公告内容。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

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

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

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

起草相关文件,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

露工作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下属子公司公司收集信息披露资料,

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经理、副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

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

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

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

时报告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和本公司内

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按照《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

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沟通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上报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出现重大事件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联络人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下属子公司相关部

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

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审计制度及

其实施的监管、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等。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细则

按《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按照《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保密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到

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

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
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

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

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

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

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

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

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

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

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

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事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

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