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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3-19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2013]第 025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
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惠志强、陈磊出席(下
称“天禾律师”)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3 年 2 月 18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第
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3 月 19 日在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合肥百货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均

为 201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3 时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
代表公司股份 289,106,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07%。股东本人

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其中第 1、
2、3 项议案涉及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监事,采

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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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举郑晓燕女士为董事;
    (2)选举戴登安先生为董事;

    (3)选举王友斌先生为董事;
    (4)选举刘浩先生为董事;
    (5)选举李承波先生为董事;

    (6)选举黄跃明先生为董事;
    (7)选举陈锐先生为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雷达先生为独立董事;
    (2)选举陈国欣先生为独立董事;
    (3)选举李明发先生为独立董事;
    (4)选举邹吉昌先生为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不含职工监事)
的议案》:
    (1)选举陈明辉先生为监事;
    (2)选举朱礼品先生为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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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经办律师:惠志强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