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3-04-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年报披露日期 2013 年 4 月 12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汪烽、韩龙
联系电话 021-23219687、021-2321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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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417
注册资本
77,988.42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15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
法定代表人 郑晓燕
实际控制人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刘速超
联系电话 0551-657710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1 年 5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6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证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说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一)尽职推荐工作
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海通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
合肥百货非公开发行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合肥百货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
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
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接受合肥百货的委托,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推荐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海通证券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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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合肥百货及其它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合肥百货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督
导合肥百货控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2.督导合肥百货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制定、执行并对外披露了现金分红
制度。
3.督导合肥百货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合肥百货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合肥百货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公共传媒关于合肥百货的各类报道
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
6.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合肥百货,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2、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对合肥百货履行保荐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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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期间,合肥百货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
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合肥百货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
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百货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
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
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
合肥百货的各部门配合海通证券的工作,保
证了海通证券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参与合肥百货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工作
荐工作的情况 的中介机构包括: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天
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 年分立
重组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的规定对公司2011年、2012年的财务报告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对合肥百货董事会及管理层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
说明》、《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列席了合肥百货历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
间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
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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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六、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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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3 年 4 月 11 日
汪 烽
2013 年 4 月 11 日
韩 龙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3 年 4 月 11 日
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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