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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对外担保公告2014-04-10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4—11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本公司投资运营的周谷堆大兴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的部分配套商铺现

已达到预售条件,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公司同意由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

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周

谷堆置业公司”)为购买配套商铺的全部合格按揭贷款客户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

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按

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本次最高额担保

额度可在项目建设期间滚动使用,直至可售房产全部建成销售完毕。

    本次对外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担保对象没

有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担保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为购买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市场项目配套商铺的全部合格按揭

贷款客户,但不包括本公司关联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为周谷堆置业公司,被担保人

为购买合肥周谷堆置业公司开发的合肥周谷堆大兴农产品市场项目配套商铺的

全部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 2.5 亿元,担保责任期间为自银行

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时止。在此



                                   1
期间借款人未发生违约行为,届时本公司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周谷堆置业公司将在本次担保获得董事会批准后,

根据上述担保主要内容为全部合格按揭贷款客户出具担保函或签订相关担保协

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周谷堆置业公司此次为按揭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责任

担保,系周谷堆新市场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且符合房地产行业惯例,其担保性

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较小,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

响;本次担保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1463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48%。以上担保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逾期担

保,且发生于被本公司收购前,系历史遗留问题。其中: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蚌埠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原蚌埠市百

货大楼,于 2003 年被本公司收购)于 2001 年为蚌埠市化工总公司 1119.8 万元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控股比例 86%,实际担保额 963 万元)。2014 年 1 月 22

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具《关于原蚌埠市百货大楼为蚌埠市化

工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情况的说明》,说明蚌埠市化工总公司正在办理改制有关

手续,相关银行贷款正在申请办理核销和债务重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

运公司再次承诺“此项担保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

    2013 年 12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安

徽乐普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乐普生商厦”)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海南乐普

生百货有限公司(借款人)、乐普生商厦(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要求乐普生


                                     2
商厦对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 2003 年时的借款 500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一审判决。

    乐普生商厦是公司于 2008 年、2011 年先后两次按 60%、40%股权比例收购完

成的子公司。该笔担保发生于本公司收购之前,公司并不知情。但为充分维护公

司利益,消除或有负债风险,公司于 2008 年、2011 年收购乐普生商厦股权之时,

均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明确设定风险应对条款,即如因乐普生商厦存在债务、

诉讼、担保等或有负债给本公司或者乐普生商厦造成损失,股权转让方海南康宏

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乐普生商厦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王义先生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公司将依据该案件进展情况,如因本次担保导致乐普生商厦遭受损失,

公司及乐普生商厦将向海南康宏行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及王义先生行使追偿权。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情况。

    六、其他

    1、本次担保对应的按揭贷款客户的借款合同尚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部分客

户按揭贷款不能获得银行批准的可能。

    2、本次担保金额为最高担保授权上限,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根据相

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具体披露。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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