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5-17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天律证字第 00073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敏、李军律师(下次“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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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在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
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均为 201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47669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1.76%。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
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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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3 年
度报酬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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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晓健 蒋 敏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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