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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5-17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天律证字第 00073 号

致: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敏、李军律师(下次“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

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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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在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

晓燕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均为 201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共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2476692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1.76%。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

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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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3 年

度报酬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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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晓健                       蒋 敏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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