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8-07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4 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没有为本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净资产的 50%。
报告期,公司为子公司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银行承兑汇票
8000 万元保证,该项担保截止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16 日。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为安
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额为 0 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蚌埠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原蚌埠市百货
大楼,于2003年被本公司收购)于2001年为蚌埠市化工总公司1119.8万元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公司控股比例86%,实际担保额963.03万元)。2014年1月22日,蚌埠市
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出具《关于原蚌埠市百货大楼为蚌埠市化工总公司提供
贷款担保情况的说明》,说明蚌埠市化工总公司正在办理改制有关手续,相关银行
贷款正在申请办理核销和债务重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再次承诺“此
项担保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
报告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诉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
公司(借款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原名安徽乐普生
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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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6日一审判决:1、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具体计
算方式为: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2003年10月10日至2004年10月10日期间,按照年
利率5.31%的标准计算;从2004年10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903%的标准计算至法院
限定履行之日止);2、安徽百大乐普生商厦有限公司对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的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本意见披露日,该案处于二审过程中,尚未判决。
报告期,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发的周谷堆大兴新市场配套商铺的全部合格购房
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供最高额不超过 2.5 亿元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自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房产抵押登记办妥之日止。
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 409.29 万元(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 54.815%)的全资子公司,实际
担保额 224.35 万元)。
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总额为 1687.38 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54%。
二、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陈结淼先生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以及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要求,并依法作出声明,任职资格合法合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提名陈结淼先
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 雷达 、陈国欣、李明发、刘京建
20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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