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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肥百货: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8-30  

						   证券代码:000417           证券简称:合肥百货          公告编号:2014-29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8 月 29 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8 日 15:00 至 2014 年 8 月 29 日 15:00。

    2.召开地点:合肥市长江西路 689 号金座 A2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晓燕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2 人,代表

股份 251,229,5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214%(其中,持股 5%

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3,507,5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
总数的比例为 0.450%)。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47,734,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76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9 人,代表股份

3,495,2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48%。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①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51,053,9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30%;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 3,331,9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4.994%;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5.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

    ②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①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51,044,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26%;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0%;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4%;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

 决情况:同意 3,322,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4.734%;反

 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5.006%;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260%。

    ②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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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①总的表决情况:同意 251,044,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26%;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0%;弃权 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4%;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

 决情况:同意 3,322,8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94.734%;反

 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5.006%;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0.260%。

    ②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蒋敏、陈磊

    3.结论性意见: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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